王静:德国民法典历久不衰的奥秘

王静:德国民法典历久不衰的奥秘

德国民法典历经近代德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和大动荡,其生命力不仅没有衰竭,反而持续地规范和塑造着德国的民事活动,使其保持长久生命力的源泉是什么?

在民法发展史中,德国民法典有着突出的历史价值。它不仅有立法史上重要里程碑的美誉,而且迄今仍是民事立法难以逾越的参照系。自1900年施行后,该法历经了近代德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和大动荡,其生命力不仅没有衰竭,反而持续地规范和塑造着德国的民事活动,使其保持长久生命力的源泉是什么?

制定民法典,首先是一场观念的革命。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从一开始就充满着坎坷。从法学界看,主张和反对制定民法典的理论争议不断。著名的法学家萨维尼是反对进行法典编纂的典型代表。以他为代表的历史学派认为,德国接受民法典的时机尚未成熟。黑格尔则公开宣称,否定一个国家的法学界有法典编纂能力是对这一国家法学界的侮辱。事实上,真正影响形成法典编纂共识的是当时的德国还不统一,它分裂为39个拥有主权的成员邦的现状说明,德国还缺乏一个足够有号召力的中央权力。19世纪中后期,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国逐渐完成了政治上的统一。随着德意志内诸多小邦各自制定法典的情形逐渐增多,人们对制定统一民法典逐渐达成了共识。1861年,《德国商法典》顺利通过,这使制定统一民法典,减少交易成本,统一联邦市场,并使联邦力量得以加强的认识逐步成为主流的社会认知。1873年12月,经历了长达半个世纪的酝酿过程后,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被赋予全权对民法相关的所有事宜进行立法的权力。也许正因为经历了漫长的争论和准备过程,德国民法典的最终完成也被看作重建德意志帝国和国家统一25周年的重要象征。

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的审慎和科学决定了它跨越几个世纪的影响力。

它的立法过程长达27年。草案本身首先经过了长时间酝酿,并几经修订。1874年,德国议会成立了由11位法律专家、教授和地方法官组成的专业委员,开始法典的起草工作。该委员会采取了各位专家各自分别起草法典的一部分,之后再由全体委员一起审议和修改的工作方法。在经过13年的艰苦工作后,1887年,委员会才向议会呈交了民法典草案(史称第一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委员会为民法典的五个部分——总则、债法、物权法、家庭法、继承法分别写就的“立法原因说明”。该说明详细地阐述了具体条款的立法原因,既包括对现行法律的概述、吸收,也包括放弃现行立法并重新制定全新条款的理由等内容。因第一草案公布后遭到了社会各界的批评,认为它既非德意志的,也非社会的,仅仅是学说上的法典。1890年,议会在原委员会4位成员的基础上,增加了非法律职业的委员,尤其是来自农、工、商界的代表,重新组成了22名委员的起草委员会,又开始了长达6年的第一草案修订工作。直至1896年才正式提交国会审议。其次,议会审议通过前,专门成立了代表多方利益的21人政治党派委员会再次审议。该委员会召开了53次会议,在会议中,对法典的具体条款逐一讨论。半年之后,委员会审议通过,才正式提交议会,后又经三读才予以通过。1896年8月24日颁布了《德国民法典》。1900年1月1日,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通行整个帝国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它是德国有史以来最精心制定的法律。一方面,它倾尽了当时堪称一流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专家们的心血,这使它表述精细,在立法技术上首创了异常冷峻的法律范式,是理性的高水准立法的典型范例。另一方面,它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适度平衡了普通民众和法学专家对民法典的期待。针对第一草案所遭受到的社会批评,新起草委员会吸取前车之鉴,采取了向社会公布法典草案,充分掌握社会舆论,并相应地及时修订草案的工作方法。当时,帝国公报上连续报道了草案的讨论结果,使法典编纂过程始终能够吸收社会的反馈。而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的其他立法所不能企及的。

德国民法典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语言晦涩。它为追求法律技术上的精确,在具体法律条款的表述中倾向于选择具备准确性、清晰性和完整性的严谨表述方式,因而在普通德国人看来,民法典的内容枯燥,抽象而极具学理化,根本难以让人感觉既清楚又易懂。这是因为,德国民法典在草拟之时就确定了是讲给法律专业人士的,明白而通俗并不是它的目标,它的目标是思想和逻辑的严密。因此,在语言上,它的特点是确切、明晰、整洁而严密,复杂的句法比比皆是。因而被誉为“历代以来最具精确最富逻辑性的法律语言的私法法典”。

回溯现代民法的发展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历史价值非常突出。

《德国民法典》创新了现代民法理论研究的高度。它创立了新的民事立法逻辑体系。有别于法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其中,总则部分起到了统帅其他部分的作用,亲属一编涵盖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继承权、债权和物权分别独立成编。这种全新的立法体例,是为了得到普遍的、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利用非常抽象的推理方法的结果,也是其与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差异之一。有学者因此认为,德国民法典是所有民法典中“最系统、逻辑最为严谨”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对民法抽象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一方面,它在民事立法的历史上,首次对一些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理论抽象和概括。另一方面,它应时代所需,创立了很多新的民事制度。法律来源于社会生活,它往往受到其所处时代的影响,带着特有的历史环境烙印。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晚了近百年。相比于法国民法典平等、契约自由和所有权保护的立法要旨,德国民法典显然更关注资本主义发展的现实需要。它适应了时代发展对设立社会团体的迫切要求,创造了法律拟制的法人制度;它适应社会发展对所有权的权利的约束需要,确立了所有权必要限制条款。同时,还改变了法国民法典在契约制度中,多考虑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规定,选择以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为目的,创立意思表示制度,以回应生产与交换日益频繁的市场对法律关系确定性的需求。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积极以公平的制度设计来应对工业化生产所带来的社会风险,创造了无过错责任来弥补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而对于社会关于通过规定雇佣合同以实现保护工人利益的呼声,德国民法典仍然选择了对私法自由固有原则的坚守,没有将其作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民法典中进行规定,而是在保持法典不变的情况下,以单独制定雇佣合同的特别法(1894年)的方式进行补救。

德国民法典的另一个重大历史价值在于,它通过立法和司法协调了法典确定性和社会发展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制定的再完备的法律也难免会落伍于社会需求,所以,法学家有言,法律从出台之日起就注定了落伍的命运。对于立法滞后的现实,法国民法实践的特色在于赋予法官以发展法律的机会,以此弥补法国民法典里的缺漏和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善。德国人引以自豪的是民法典第138、157、242和826条等被称为一般条款的创造性规定。这些包含诚实信用或禁止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等基本法律原则,不仅奠定了德国民法典的道德基础,更重要的是,它像社会发展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安全阀一样,使德国民法典上的一些僵硬、严谨的条文可以发生与社会变化相随的变化。

以德国民法典第242条为例,它规定,任何人必须考虑商业中的一般惯常做法,按照诚实信用所要求的方式履行其契约。根据该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发展出了可以与时俱进的新内容。绝对个人主义的契约法内容受到抑制,而更多考虑社会利益的契约关系道德化内容被添加进来。这使得法院通过援用该条款,即可实现对滥用契约自由影响社会利益的商业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德国民法典将法学家们在无数案件中总结出来的法治精髓以一般条款的方式总和进了民法典,使德国民法典实现了确定性和变通性之间的平衡。

除立法之外,德国法院恰到好处的裁判使民法典保有了其原有的结构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通过判决,法院及时关注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规则的需要,及时通过个案的判决发展甚至变更民法典的既有规则,使民法典不落后于时代,始终在社会上保有强大的生命力。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