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3)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6号)(3)

摘要:《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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