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变化与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变化与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关注新法实施以来的变化,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到破解方案,更好地实施新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变化

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大增。2015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个工作日,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2000多件,是2014年同比3倍左右。同时也出现“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一些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和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坚持起诉;有的利用登记立案门槛较低等机会,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行政复议机关因当被告压力加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机关做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普遍反映压力加大,“不是在应诉,就是在去应诉的路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象增多。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已经出现市长、区长甚至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案例。社会舆论作出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是领导作秀,有人认为具有示范效果。

出现审查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公益诉讼等新类型诉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起审查请求,有些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有些地方法院开始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集中管辖制度开始发挥作用。随着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一些地方实行集中管辖制度,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升,不仅增强了原告的信心,也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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