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省级药品采购制度

深化改革省级药品采购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肯定了对“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的“省级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向。但是,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活动缺乏实质控制作用,与集中批量采购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应当按照目前中央关于药改、医改的总体要求进行深化改革。

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弊端

以流行的挂网采购模式为例,这种对药价能够产生控制作用的省级采购制度,对于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活动却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以至于目前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活动基本上表现为药企与医院网下互动的采购方式。总之,现行省级药品采购制度的根本弊端,恰恰是缺乏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的制度安排。

挂网采购模式只起到确定挂网价格的作用。现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质上只是集中招标确定了挂网价格,而没有实质锁定药品的购销双方。挂网采购模式的中标,仅仅是确定了某种药品从价格角度进入医疗机构的资格,既不表示生产该药品的药企被确定,也不表示医疗机构确定使用该药品。这样,确定了药品的挂网价格而没有确定药品的购销双方的结果,是药品的购销关系实际上是在网下互动形成,必然形成“二次促销”,药品销售活动的中心就还是在医院。

目前挂网价的形成方法并不科学。现行挂网采购模式的价格形成方法,是通过比较最低五省价格均价、该省现行挂网价以及该省基本药物中标价中的最低价设定“天花板”价格,药企必须在等于或低于省级招标挂网价格前提下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报价。这样做看起来很严格,其实带来两个不利结果:其一,如果药品最高限价被定得过低,将会导致一些高质高价药品放弃该省市场,这就迫使挂网价留有余地,产生“二次议价”的空间;其二,这种挂网价都是参考的流通价格,与药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没有直接关联,留下了药企报价的任意性。

医院对药企的选择权推动“二次促销”。医院对于进入挂网招标环节的药企的选择权,放大了挂网采购模式集中招标与采购脱节的弊端。按照每种药品的剂型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不超过2种的规定,可能同一药品将由几家药企同时中标,这就使提供同一药品的几家药企成为医院的候选对象。这样,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后,候选药企为了使其生产的药品被医院使用,仍然必须对于医院采购、科室医生用药这两个关键环节开展促销活动。最终选择哪一家药企以及选择其多少药品量,事实上是医院方面在药企“二次促销”影响下的结果。这种结果,既不利于降低药价,又滋生腐败,令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形同虚设。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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