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静:怎样看待历史上的法家

李文静:怎样看待历史上的法家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局势诸侯争霸,文化领域百家争鸣。周王朝实行的贵族宗法制逐渐式微,而经济、军事力量成为新兴地主阶级争夺霸权的核心竞争力。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儒家主张的道德教化和仁爱精神不再能够适应诸侯集权、富国、强兵和称霸的需求,法家应运而生。可以说,法家是与儒家对立的一个学派。

法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三者的思想各有侧重。集大成者韩非主张将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因此,法家思想包括三个方面:法治、术治和势治。

法家的主要观点

法治——法本思想。第一,法令是君主统治臣民、治理国家的唯一工具,以法治国是国家兴盛的唯一选择。“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废常上贤则乱,舍法任智则危。故曰:上法而不上贤。”这与儒家所主张的德教为本、刑治为辅截然相反。第二,法律是国君意志的体现,明主者使天下不得不为己视,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并认为民众愚昧,“民智不可用”,制定、实施法律不需要考虑民众的想法,“不苟于世俗之言”,“得民之心而可以为治,则是伊尹,管仲无所用也”。第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提倡“壹刑”。不论皇亲国戚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国家律令,一律都得受到处罚。这也与儒家所提倡的“刑不上大夫”有着天壤之别。第四,法的主要内容是赏和刑,“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在此基础上,更注重轻赏、重刑、以刑去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必者,劝禁也。”由此可见,法家法治思想建立在“人性恶”基础之上,认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道德教化改变不了人的本性,只能通过奖、惩尤其是重刑的方法利诱。第五,法律本身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智而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法不易者,乱;世变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世变。”第六,教育的内容为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反对对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在商鞅看来,奴隶主贵族和儒生“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是社会的蛀虫、“奸民”,应当“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对儒家学说彻底否定,推行“壹教”。他认为“壹教则下听上”。同时,将教育的职责赋予新兴的地主阶级,主张“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

势治——君威思想。是指君主要树立自己的权势,独掌军政大权,“君之所以为君者,势也”。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君臣之间的宗法血缘关系逐渐淡化,利益成为维系君臣关系的重要纽带,君主要树立自己至高无上的地位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势”。“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君主通过手中掌握的生杀大权来建立起自己对臣下的威信。管子也说过:“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

术治——权术思想。是君主驾驭群臣的手段。韩非子认为所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即,君主要根据能力进行官吏的遴选,根据职务要求核查官员的具体表现。同时,他还提出了考核、监督官吏的三种方式——“论之于任,试之于事,课之于功,故,群臣公政而无私。”即考察官员任期内政绩,用具体的甚至突发性事件来检测官员的能力,审查官员上报的政绩、功绩是否属实。

在韩非子看来,法、术、势三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效用。君主有势,才能保证法令得到贯彻执行,“抱法处势”的同时还要注重对官员的任用和考核,即重视“术”的运用,以便更好地驾驭臣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