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功勋荣誉表彰体系
自1949年以来,中国国家荣誉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经包含了国家勋章、三大勋章、三大功勋勋章以及特殊时期功勋勋章、国家级荣誉称号等几大体系。
国家勋章(未授予)
设立时间:2015年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共和国勋章
授予对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参加过抗日战争的八路军、新四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华南抗日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和各地游击队的健在的老战士;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地方工作和地下工作的健在的老同志;曾在国民党军队参加抗战并于解放战争时期及其以后参加革命工作(或入伍)以及回乡务农的健在的老战士、老同志。
友谊勋章
授予对象: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海内外爱国人士、抗战将领中的代表人士;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作出贡献的国际友人中的代表人士。
此外,2015年1月1日后去世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在此次国家勋章的授予范围之内。
三大勋章(已授予)
设立时间:1955年2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决定将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每种勋章分一、二、三级。
八一勋章
授予对象: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
授予对象: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解放勋章
授予对象: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三大功勋荣誉章(已授予)
设立时间:198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对11万多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包括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授予对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分为两级。
独立功勋荣誉章
授予对象: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
授予对象: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特殊时期功勋奖章(已授予)
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23名科技专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航天功勋奖章
2003年授予杨利伟“航天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航天功勋奖章”。2005年,授予费俊龙、聂海胜“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航天功勋奖章”。
国家级荣誉称号(已授予)
全国道德模范
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授予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全国三八红旗手
专项表彰妇女先进人物的主要荣誉称号,表彰为国家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先进妇女典型。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科技成就卓著、社会贡献巨大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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