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2)

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2)

摘要: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力必须要有监督。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但实践中我们对执政党各级党组织的权力监督还不够完善。当然,党的纪委监督可以形成一定的制约,但是光有这种制约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的保障,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把会议公开制度逐步运作起来

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8条,对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现在媒体对人大会议的新闻报道过于简略,会议中的辩论、讨论的详情可适当公开。这不但对官员是很好的监督,对人大代表自身也是很好的监督,可以让人大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不是讲官话、套话。所以,政务公开一定首先要把人大会议公开,特别是把人大质询、监督官员的会议公开,让官员和人大代表均受到人民的监督。其次,政府、党委的会议也应适度公开,允许媒体适度报道和公民旁听。湖南省省委曾规定开会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有些会不是特别敏感的,我认为可以电视和网络转播,让公民看一看官员是怎么讲话的,某个官员发言是不是出于公心,是不是偏向某个企业、某个群体?这是很好的监督。所以,可以把会议公开这个制度逐步运作起来。

鼓励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形成有力的监督

宪法、组织法和人大代表法都规定了质询制度,但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很少启动过。地方层面有启动的,但是也不多。我认为,对官员进行质询对于反腐有重大意义,这也有利于锻炼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现在我们有这个制度,不能让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我们对官员的问责,不能主要靠党政系统,还要靠人大,否则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媒体炒得厉害就问责,就处理有关人员;媒体不发声就不了了之。如果鼓励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就会形成有力的监督。

加强新闻媒体对腐败的监督

我们对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应加以鼓励,这对政权巩固是有好处的。对媒体行为进行规范,关键是要通过法律去确立媒体监督的权限、手段、规则。这样既能够保护监督的自由,又能够保护被监督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当然网络反腐也有可能伤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这需要法律来规制,尽量消除网络监督的副作用。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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