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宇轩: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季宇轩: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监督执纪问责,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体会,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党的一贯方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1942年2月,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的报告中首次提出这一方针。惩前毖后就是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来,并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其中不好的因素,以便使今后的工作做得更好。治病救人就是指出错误、批判缺点,不是为了把人整死,而是要像医生治病一样,把“病人”治好,以关心挽救同志。1945年6月,党的七大将这一方针写入党章。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再次重申了这一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治治病,主要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从三年来信访举报情况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分别为195万、272万和281万件次。一方面说明群众积极监督,另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干部队伍确实存在腐败现象和腐败问题,存在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存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地方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只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对一些轻微的问题发出黄牌警告,教育提醒其不要再犯错误,以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

运用“四种形态”为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15年9月,中央纪委提出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极少数。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与深化“三转”、聚焦主业、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要求一脉相承,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的辩证把握,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每一种形态都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划分的,涵盖了所有违纪问题,覆盖了每一个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并针对各种形态层层设置防线,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处理措施逐级递进,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真正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松了、而是更严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减缓、“收兵”。有的人感觉现在运用“四种形态”了,自己所在地区或部门已经办了几个大案要案,恐怕不会再办了,好像摸着党委、纪委的脉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已发布王珉、陈雪枫、杨鲁豫等15名省部级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魏宏、贺家铁、张力夫等14名省部级干部重大职务调整的消息。这充分说明,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是“放水”或“收兵”,恰恰相反,是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抓早抓小,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经常运用,该立案审查的立案审查,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处体现了“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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