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需审时度势(2)

降低刑责年龄需审时度势(2)

从社会发展到“唯年龄论”,从法律的作用到未成年人心理,某种程度上,“支持下调”存在其合理性。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反对”的呼声同样声势浩大。听听“反对者”们都怎么说——

1、应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目前,我国与世界各国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线基本一致。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过于敏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可建立区别性的判断机制进行惩罚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绝不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把轻微违法的未成年人与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混为一谈。应认真制定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机制,从而让恶性违法者见识到法律的严厉,让诚心悔改者得到矫正与帮助,并让更多守法的人免遭不幸。

3、监狱等场所会造成未成年人交叉感染

刑罚具有标签化,未成年人放到监狱里改造,可能会因为交叉感染而适得其反。放出来后,社会危害性可能更大。

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有推卸责任之嫌

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象要从社会、学校、家庭及个体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寻求系统性的解决方法,而不是一股脑的将责任推到未成年个体身上,简单粗暴地以对孩子的惩罚来代替成年人应担的教育和监管。如果仅仅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就简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不免有将社会问题简单化为法律问题,将社会责任推卸给未成年个体之嫌。

5、未成年人犯罪应预防为主,惩治为辅

对于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走的弯路,要适度包容,给予成长和矫正的空间。降低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和刑罚的目的,有悖于我国处理少年儿童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不符合刑法基本制度相对稳定的要求。

6、未成年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法律惩罚不能代替社会其他因素的作用

生来就是“心理变态”“迫害狂人”的孩子的数量寥寥无几,家庭环境、教育、社会道德等复杂原因使一批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偏离了道德的轨道,触犯了法律。要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就要从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开始行动。

诚然,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防止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多领域齐心协力。要想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要从源头找原因。单纯从法律角度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恐怕只会治标不治本。刑事责任年龄只可能一降再降,最终还会体现到未成年人的生命不可承受之重。教育、监管、引导、惩罚、矫治、接纳一个环节都不能少,才能让孩子们的未来一个都不会少。

至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应当经过大量的实务论证和理论研究。在这方面我们将结合办案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史卫忠最后说。“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小工程。这个环节上,宁可速度慢一点,质量把关不能松。对此,长安君和小伙伴们拭目以待,毕竟我们都不希望“张超凡”的悲剧再次上演。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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