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责年龄需审时度势(4)

降低刑责年龄需审时度势(4)

【启示与思考】

刑罚谦抑,悯恤未成年人,自然初心感人。因此,面对降低刑责年龄的吁求,最高检表达的意思,大概就是“一颗慈悲心”:比如徒法难以自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又比如多点宽宥胸怀,“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自控能力不足的缺陷可能会得到自愈”。

法律的善意初衷可嘉,但不能不考虑现实情况。一份来自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并且,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校园暴力”呈现出团伙作案、行为极端、行径残忍等特点,往往给受害人造成极其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非理性杀人。

当然,正如很多人所分析的那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所以学校、家庭、社会环境的优化更是治本之策。对于学校来说,比“教书”更重要的是“育人”,人格教育、心里干预应该是比学习成绩重要得多的事情。对于家长来说,完善监护人制度,让孩子感受更多的爱与关心,远离血腥暴力的网络游戏,更是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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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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