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的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以后,党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思想、组织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力争多快好省地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局面,正在迅速形成和向前发展。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这一伟大历史任务,党在实践中面临一系列新的重大问题,需要不失时机地迅速地加以解决。为此,五中全会决定,提前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这次大会的具体时间,由中央政治局确定。

二、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

1、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3、修改党章;

4、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长远规划纲要;

5、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

三、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一千六百名。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分配,参照党员人数,以及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少数民族情况确定。

中央政治局各同志,部分在京的中委、候补中委和在党内有声望的老同志,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其代表名额包括在有关单位的代表数之内。

各选举单位按代表人数十分之一的比例选举候补代表,以备递补代表缺额。

四、出席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军兵种、大军区,分别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经过充分酝酿,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代表中应包括有为四化作出贡献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专家,在全国有影响的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少数民族和妇女党员,应有适当的比例。

出席党的十二大代表,应于一九八○年十一月底以前选出。

五、中央号召,全党同志要团结一致,努力工作,使各条战线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有一个较大的进步,迎接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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