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深化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围绕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目标,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大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首都现代化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形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政策环境与制度优势,努力把首都打造成为世界高端人才聚集之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中央“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扩大人才开放”的基本原则,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提出如下要求。

——坚持统筹设计。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统筹各类优势资源,根据不同领域、行业特点,结合首都发展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创新性、精准性。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和市场需求有机衔接,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让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

——坚持区域协同。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加强区域人才协同发展顶层设计,科学谋划改革思路和政策措施,打破体制壁垒和机制障碍,形成区域内人才自由流动、创新高度融合的良好局面。

——坚持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国际人才竞争,吸引顶尖人才集聚,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智力资源,完善更加灵活、更加有效的人才开发利用机制,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

——坚持首善标准。围绕重大国家战略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改革思路和实现路径,加快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步伐,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全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在首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与首都作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相适应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基本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确立,各类人才的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释放,人才对首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贡献率明显提升,率先形成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推进人才管理体制改革

(三)制定地方性人才法规。研究制定北京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规,推动人才竞业避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终身教育等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强化人才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

(四)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建立北京市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强化社会参与,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政府人才工作职能。提高经济薄弱地区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在职称评聘、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使他们在政治上受重视、社会上受尊重、经济上得实惠。

(五)分类推进用人主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全面保障和落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职务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用人自主权。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事业单位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根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建立自主决定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国际薪酬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支付,人才薪酬不受单位工资总额限制。逐步建立科研院所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设立相对独立、责任明确的出资机构,减少行政干预。鼓励国有创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出资参股国有创投基金,建立项目个人跟投机制。

(六)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改进科研人才评价考核方式,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根据岗位特点突出能力、业绩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根据科技活动类别和学科特征,合理确定高校、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才评价周期,适当延长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评价周期。注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代表性成果评价等方式。引入专业性较强、信誉度较高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七)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完善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职称评价专业体系,开展新兴领域职称评审试点,根据人才需求在部分职称系列开设正高级职称,扩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适用范围。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改革,鼓励支持更多的学会、行业协会、专业人才评价机构等社会组织承担职称评价的服务工作,完善“个人自主申报、社会统一评价、单位择优聘任”的职称评价机制。突出用人主体的主导作用,合理下放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取消统一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用人主体根据研究领域和岗位特点确定评价依据。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对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中等职业学校、技校开设正高级职称。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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