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依法办事”法学思想浅析

董必武“依法办事”法学思想浅析

董必武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党和国家德高望重的卓越领导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者。董必武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他主张、提倡的依法办事法治原则、人民司法理念和建立法制政权的思想,闪耀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

一、“依法办事”的法学贡献

董必武同志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董必武长期从事法制建设工作,他深入研读马克思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见解。他认为,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现代国家,法制是治国之良策。无产阶级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后,必须迅速创立人民民主的法制,以巩固、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他于1956年9月19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向全党郑重提出“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 一是必须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从而形成了董必武“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的重要思想。董必武对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所阐述的主张和思想理论,尤其是“依法办事”的法治思想,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总结无产阶级执政党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得出的“依法治国”的新结论。“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是“依法办事”思想的传承和拓展。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继承和发展了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思想。董必武的“依法办事”的思想,对做好新时期的法制建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依法办事”的思想内涵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董必武为政务院副总理,兼任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此后他又担任了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早在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时,他就强调正规的政府要“按照新法律规章制度办事”。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上,进一步向中央着重提出“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董必武的“依法办事”法学思想既是其法律思想的精髓,也是其治国方略的精髓。董必武“依法办事”的思想是邓小平同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思想的重要来源。

(一)坚持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没有法律及法律体系,“依法办事”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依法办事首先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同志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董必武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和立法体系的完善。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之时董必武就提出“正规的政府,首先要建立一套正规的制度和办法……光讲良心和记忆,会把事情办坏。”董必武还特别强调立法的民主性,认为“这样新的法令、规章、制度,就要大家根据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来拟定。”建国后,他更是强调“人民取得国家权力后,应当及时地把人民的意志用必要的法律形式表示出来。”他在八大上讲:“在废除旧的《六法全书》之后,要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一系列法律。”董必武1954年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不久,就提出“法院依法审判的意义,包括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董必武的“实体、程序并重”的思想对当今仍有极强的警示作用。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他白手起家,组织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深入总结审判经验和方法,反复征求意见,完成了新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参酌试行,大大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这期间,董老还直接参与了《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及其它重要法律的制定。他还主持起草了《刑法(草稿)》和《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可惜后来其初稿石沉大海。

董必武还认为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建国之初我国法律还不够完善,董必武对此很担忧:“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党的八大上,他讲“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但是,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

“依法办事”是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建国6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立法力度明显加大,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吴邦国委员长在2011年3月10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一成绩的取得正是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期望的。吴邦国又说,还要看到,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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