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司法”是要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对司法很高的要求
“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的第三句话是“公正司法”。以前我们提出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它没有提出价值要求,这次的十六字方针提出司法必须公正,这个“公正”就是一个经典的价值概念,其实就是对司法提出了一个价值命题。关于司法的目标,最开始确定为公正,后来发现效率有问题了,2003年提出了公正和高效两大目标,后来发现司法权威有问题了,十七大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十八大承续了这个提法,即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什么叫公正司法?习近平同志讲要让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和要求。怎么才能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个案件里感受到公平正义呢?原告被告利益不一样,败诉方会觉得享受不到公平正义,甚至我们还看到即使是胜诉方胜诉了也感受不到公平正义。所以公正司法就要建立很多标准,公正司法主要是针对法院和检察院的。怎么才叫公正?个案里面有没有公正?个案和个案比较的时候,你那个案件和我这个案件情况一样,你那个那样判,我这个这样判,行不行?最高人民法院从2010年实施案例指导制度,截至目前一共发布了11批56个指导性案例,就是为了实现同案同判。为什么要同案同判?因为它体现了司法公正,同案不同判就不能体现司法公正。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之下,如果同案不能同判,有违司法公正。在司法中,公正是对司法很高的要求,公正如何具体地体现在每一个案件里面,是要进行具体的案件分析的。
“全民守法”的提出,解决了我们长期争论的“法律到底是治官还是治老百姓”的问题
“法治新十六字方针”的第四句话是“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在原来的十六字方针里面是没有的,有法必依,这个“必依”里面隐性地包含着守法,但“必依”主要还是指执法和司法的领域。“全民守法”是“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一个亮点。此前关于依法治国有很多的争论,其中有一个最大的争论就是法到底是治谁的。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法律就是治老百姓的,大家在现实生活中亲身感受到好像法律就是治老百姓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治当官的。 我觉得这样的命题不符合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一种普遍性规则,法律是有其适用对象的,这种普遍性规则有它适用的主体,法律作为一个普遍的行为规则,对所有的公民平等适用,怎么可以说法是适用于当官的、或适用于老百姓?当然,有一些特殊主体法有其具体的调整对象,比如教师法是调整教师关系的,高等教育法就是调整高等教育关系的,公务员法就是调整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叫特殊主体法。如果今后我们制定一个反贪污法,贪污的主体一般来说是公职人员,会计也可能贪污,所以它是一个特殊主体法,针对不同的主体来适用的。但是如果把法律归结为治当官的命题,实际上是对法治理念的误导性宣传。“全民守法”的提出,解决了我们长期争论的法律到底是治当官的还是治老百姓的问题。
“法治新十六字方针”强调全民守法,同我们过去提出的“全社会守法”这个概念很接近。全民守法,字面的意思是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守法。但我们对全民守法应该做一个解释,“全民”不只等于全体公民,我们社会结构中除了公民以外,还有法人,比如政党、社团等法人,法人是一种法律拟制,也要守法。在全民守法中,政党、政府机关、公职人员、领导干部应该带头守法,因为只有你带头守法,才能带动老百姓守法。但是我反对另外一种论调,说政府都不守法,老百姓怎么守法呢?我们不能因为政府不守法老百姓就不守法,这种论调是极为有害的,煽动性是极强的。有一些学者经常讲这个歪论,我一听到这个问题,就说,我们不能因为有杀人犯存在我们就去杀人,这是很荒谬的。所以法治理念应当是一种理性的、科学的理念。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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