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把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起来

必须把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结合起来

摘要: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个简单的办理案件的机关,而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的督办机关,只有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章办事,才能确保执政党的先进性。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在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解决党组织涣散问题,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己职责,从而使反腐败和党的建设有机结合,确保中国共产党永不变色。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督促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了必须追究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都应追究党委领导的责任。过去强调纪检监察与党的建设相对分离,是为了集中优势兵力,解决党内腐败问题。现在把纪检监察工作与党的建设有机结合,目的是通过反腐败发现党内存在的问题,通过惩治党内的腐败分子,让心存侥幸者心存恐惧,让腐败分子有所收敛,让各级党的领导干部产生压力,让党员群众扬眉吐气。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核心是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党的建设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抓关键的少数,可以彻底改变党内的不正之风。当前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只看到自己手中的权力,而没有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只看到权力所带来的社会荣誉,而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上的压力。部分领导干部已蜕化变质,成为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

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必须通过完善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将腐败分子彻底铲除干净;另一方面必须强调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如果单位出现问题,单位领导干部将责任推给下属,那么,就会助长党内的“江湖义气”,就会出现越来越多拉帮结派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通过追究党员领导干部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让全体党员自觉地向中央看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值得关注的是,明确规定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这样的处理决定具有非常大的威力。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方式处理党的领导干部,有助于揭开腐败的盖子,有助于深入揭批不正之风,有助于解决系统性腐败和塌方式腐败现象。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只有“调虎离山”才能防止一些领导干部“狐假虎威”;只有摘掉腐败分子的乌纱帽,才能处理腐败分子提拔任用的各级党员干部。

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决了党纪与国法之间的关系问题。那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有效地解决了惩治腐败与党的建设关系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个简单的办理案件的机关,而是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职责的督办机关,只有让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严格依照国家法律和党章办事,才能确保执政党的先进性。只有解决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才能争取民心,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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