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庵:非遗保护、文化认同与非遗教育——纪念《非遗法》颁布实施五周年

李重庵:非遗保护、文化认同与非遗教育——纪念《非遗法》颁布实施五周年

201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文化工作领域一部具历史意义的法律。制定这部法律,也是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当今,非遗保护工作在全国不断推进,此时重温《非遗法》及与之关联的《公约》,了解其深刻内涵和立法用意,特别是把握非遗保护的宗旨、原则以及非遗保护与国家民族大局的关系,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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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启依法保护新阶段

过去六十多年,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发展进步,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动员力量对民族民间文化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抢救、保护工作,取得不少成就(例如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族民间传统文艺十大集成、评选工艺美术大师等),但总体上处于单项的选择性保护阶段。

2001年,我国的昆曲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这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非遗保护工作的开端。2004年,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前一年通过的《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政府的指导和政策引领下,非遗工作进入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同年国务院印发通知,把非遗保护和文物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形成了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两大体系。

由于当时非遗保护的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仍为空白,不论是全国工作需要,还是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非遗立法势在必行。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着手非遗立法工作,经历了跨三届全国人大的曲折漫长过程。本世纪初以来云南等省区人大在全国人大推动和帮助下,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同时,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经几年实施,积累了成熟经验。在这些基础之上,国务院于2010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通过该法律草案,自同年6月开始施行。从此我国非遗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进入了依法科学保护的新阶段。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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