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庵:非遗保护、文化认同与非遗教育——纪念《非遗法》颁布实施五周年(3)

李重庵:非遗保护、文化认同与非遗教育——纪念《非遗法》颁布实施五周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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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的意义在于增强文化认同

了解和实施《公约》和《非遗法》,很重要的是注意理解其所强调的立法宗旨,以及非遗保护的目的与长远效果,从而深化对非遗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的认识。保护非遗的目的固然包括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但却绝不止步于此。非遗保护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一)《公约》:提高认同感、相互尊重与欣赏

为什么保护非遗成为全球的要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持续推动并签订专门的国际公约?《公约》开篇阐述了立约的原因和背景,其中提到:人权和公民权利;全球化和社会转型使非遗面临严重威胁;非遗对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的贡献;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遗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等等,从而得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这一重要判断。

《公约》第一条开宗明义亮出公约的宗旨:(一)保护非遗;(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遗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可见,人与人之间围绕非遗的相互尊重和相互欣赏,是非遗保护的核心理念和宗旨。显然,这也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必要条件。

与此宗旨相对应,《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对“非遗”的定义,是从“人”(“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和“非遗”双向互动关系加以表述的。从“人”对“非遗”的方向:“人”将非遗“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世代相传”,并(在适应环境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从“非遗”对“人”的方向:非遗“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紧接着又对非遗加了三个限定条件,即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符合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以及符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非遗法》: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我国的《非遗法》第一条将立法宗旨高度概括为三句话,即“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在第四条规定了保护非遗应当“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可以认为,这三个“有利于”既是非遗保护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也是非遗保护应达到的社会效果和目的。由此可见,非遗保护具有文化、社会、经济、政治的重要意义。

在上述三个“有利于”中,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是核心和基础,因为若没有文化的认同和归属感,便不会有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和谐及可持续发展。在(包括港澳台的)中华民族文化认同中,文化遗产起着不可替代的、连通血脉的作用。而文化认同,以及在此前提下的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是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根,也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魂。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因此,通过增强文化认同,非遗保护在落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文化战略思想和国家发展方略中,在与世界的“文明交流互鉴”中,有其独特的作用。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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