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博弈中的改革创新——八问网约车新规

利益博弈中的改革创新——八问网约车新规

国务院新闻办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问题复杂、利益交错、社会关注,如何在利益博弈中推进改革创新?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是如何确定的?

答:从世界范围看,我们出台了在国家层面上第一个网约车的监管法规,通过量身定制监管模式,给予其合法的身份,支持其规范发展。我们也是第一次在国家层面上对私人小客车的合乘进行了界定,明确鼓励支持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暂行办法》明确将网约车车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既体现其出租汽车的性质,又反映其新兴业态的特征。

二问:私家车成为网约车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此次新规明确私家车进入专车行业的门槛,应当符合三项基本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应在公安机关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三问:新规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资质有何要求?

答:《暂行办法》明确,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应按规定通过考核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四问:对于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有何规定?

答:《暂行办法》为加强网约车服务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乘客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的知情权;二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所采集信息的使用必须符合其服务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三是除国家机关依法调用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相关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四是网约车经营者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得向外流动。

五问:按照新规定,报废年限不强制为“8年”,出于何种考虑?

答:网约车服务作为出租汽车服务的一种形式,按现行规定,应按8年使用年限强制报废。对此,有意见认为,网约车使用强度也与巡游出租汽车有区别,按现行8年强制报废,会造成高档车辆的资源浪费。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业态发展,以及新老业态之间的政策相对公平,我们对网约车实行按照60万公里行驶里程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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