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因应之策

刘小军: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因应之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住基层社会治理这一基点、重点和难点,以法治思维谋划基层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解决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问题

基层组织自治能力和民主协商不足,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认识不足、动力不强、渠道不畅。受到长期以来自上而下管理体制的影响,村级组织的自治功能发育不够,有的村委会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的状态,有的村委会自治权则异化为变相的行政管理,不能很好发挥服务群众、化解纠纷的作用。同时,村民参与村务监督管理,特别是通过民主协商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基层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众的组织化参与渠道不畅,利益诉求平台不足,导致权益保障不够,没有形成“合作治理”架构,从而寻求诸如诉讼、信访、向媒体曝光、举报等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等个体化、间接性救济途径。

基层组织和群众法治意识不强。治理主体法律素养和法治能力不足,广大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特征仍未改变,小农意识、小农经济和宗族意识在基层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一些村民在利益分配面前,往往囿于短期利益和家族利益的考虑,以民主的形式限制或剥夺部分人的利益,如剥夺“女子户”的土地收益分配权,出现自治过程中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涉及村民与自治组织之间的诉讼案件频发。

基层党委、政府社会治理理念不能与时俱进。基层党委、政府还没有实现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理念转变,治理方式单一、被动,主要依赖于行政命令和国家强制力,疲于应付和解决具体问题,缺乏源头性、长效化的社会治理机制和措施,没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局面。

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单一。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本应发挥公益服务、监督政府、协调利益、整合诉求的职能,在向组织成员准确传达政策信息的同时,通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把组织成员的需求反映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然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能的缺位,使得政府与社会之间丧失了缓冲和沟通环节,尚未构建起有序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导致潜在的矛盾纠纷隐患难以及时排查发现,发现后又不能及时介入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直接涌向信访和诉讼渠道。群众“信访不信法”“以访代法”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的意愿强烈,无理缠访、闹访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司法权威的重症顽疾。创新县域社会治理体制,提高县域社会治理能力,成为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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