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给公众留下“断章取义”的机会

别给公众留下“断章取义”的机会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于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饮和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看到这条规定后,很多网友就不淡定了。因为通过不少媒体和专家的解读,新规似乎在说:以后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可能不承担食宿费用了。到底这样理解对不对?民航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独家专访,回答了诸多热点问题。(7月28日央广网)

客观地说,在质疑声起时,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是一种进步。我们看到过太多置舆论于不管不顾的案例——尽管舆论是可以产生压力的,但这种压力如果不能启动相应的制度和问责,就只能是一种声誉层面的压力;一旦这种压力作用的对象缺少足够的荣誉感,缺少基本的道德自律,舆论的作用就可能只是一种公众情绪的宣泄,很难对监督主体产生真正的实质影响。所以,很多时候舆论监督只是雷声大雨点小,或者只是被当成是“耳旁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舆论的敬畏和尊重还没有普遍养成。

从这个角度看,民航局负责人能够听到舆论的声音,回应舆论的热点,本身就是一种坦诚与公众交流的可贵姿态。通过回应和解释,公众所关心的一些问题就可能得到及时而全面的回答;通过交流与互动,公众内心的焦虑心情就可能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放松。这种正视问题,回应质疑的做法无疑是值得称道的,这是公共问题处理的基本原则,也是职能部门主动接受监督和检验的自觉。当然,反过来,也是一次它们形象自我修复的机会——很多时候,误解源自信息不对称,源自彼此的选择性解读,如果双方有一个深入交流和良性互动的机会,误解就可能消除,断章取义就可能不复存在。

关键是,在回应舆论关切时,是否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是否回应了棘手的问题。既然,断章取义会引起误解,既然断章取义在很大程度上因为信息不对称,因为选择性理解,那么就应该以充足的信息回应人们的疑问,消除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就应该以清晰的表态避免选择性理解,防止产生制造误解的断章取义。在这个过程中,信息传播主体的责任更大一些,他们不能总是要求解读者要理性、要客观,而是应该反思:是否已经提供了充裕的信息,是否已经作出了清楚的表态。否则,断章取义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而此时将原因归罪到解读者身上显然也不公平,因为他们缺少作出理性判断的依据,因为他们的诉求并没有得到及时反馈。

以此次民航局负责人的回应为例。她详细解释了新规为何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符合《合同法》和国际惯例。符合《合同法》是因为,天气原因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合同法》里是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的。符合国际惯例是因为,欧盟的《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者延误时对旅客赔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也对天气、突然事件、空中交通管制等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做了硬性规定,也把特殊情况列入到免责条款。经过这番解释,人们就会意识到,原来如此做法并不违法,而且早有先例。在这两个问题上,公众就不会生出新的疑问,也不会再纠结于被侵权的问题。

当然,公众的疑问还是没有完全消除。比如,延误原因到底该由谁判定,最终的话语权到底归谁所有?人们担心,天气等原因可能成为一个万能的“借口”,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都可以说,这是一个“非承运人原因”。再比如,既然接轨了国际惯例,在赔偿的额度上能否也接轨呢?否则,就有选择性接轨之嫌。即便,由民航局出台统一的赔偿额度不现实,那是否可以提供一个具体的商议制度?2010年制定的8小时延误后赔偿标准是人民币300元,这个赔偿额度可比欧盟的标准低太多。如果这些疑问得不到回应,则断章取义的情形还会存在:人们会觉得所谓合法,其实忽视了道德的主动性;所谓接轨,也只是利己的选择性接轨。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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