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三问(3)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三问(3)

三问:积极性不高,如何落实履职保障?

《中期报告》表示,一年多来,试点法院加强经费保障,努力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绝大多数试点法院落实了经费“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列入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予以保障,并提高经费标准。60%的试点法院采用按件补贴、40%的试点法院采用按次补贴的方式,为人民陪审员发放陪审补助。

与此同时,仍有部分试点法院没有建立正常的经费调整机制。人民陪审员“工陪矛盾”较为明显,一些单位不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审,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审的比例较高。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时,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

“就财政预算来说,我认为我们不差钱,差的是科学的编制和运用的效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在经费上,应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过程的经费需要。另外,人民陪审员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应该给他们上人身保险,而且应该上的额度比较高,这样才有利于鼓励人们来参加人民陪审的工作。”

周光权也认为,现在陪审员参审完全成了义务,很多人觉得负担很重,不愿意参加。“陪审员参与诉讼活动,建议法院要给予陪审员一定的荣誉。另外还应当和他的社会诚信挂钩,陪审员参审的,在诚信记录上可以适当加分或者与其以往不良记录相抵扣。”

(记者 王逸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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