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举到高考的千古难题——要考试公平还是区域公平?(2)

从科举到高考的千古难题——要考试公平还是区域公平?(2)

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与古代科举相类似,现代高考制度于1952年建立后,也实行“全国统考、分省录取”的做法,招生计划依据各地经济建设的需要、高中毕业生数量以及高校的规模数量而制定。在此体制下,高校招生指标的分配,受到区域社会变迁、高等教育地域布局、高等教育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相应地,各地的高考录取机会尤其是面向全国招生的优质高校的录取,自然出现多寡不均的状态。

由于大规模竞争性考试在甄拔人才的背后,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因此,科举与高考录取中根据地域分配名额的做法(姑且称之为“配额制”),不仅仅出于教育的考量,更有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的综合考量。高校招生实行“配额制”在国外也同样存在,例如,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便颁布了旨在照顾有色人种和女性享有优先就业就学机会的《平权法案》,对有色人种尤其是非洲裔施以配额录取。后因此举带有“逆向歧视”而遭到越来越多的反对,“配额”遂逐渐被淡化,而代之以模糊的多样化综合评量。时至今日,各校仍基于“校园多样化”的考量,招生时仍有意向非洲裔等少数族裔倾斜,其招生过程既体现了差异性原则,又采取了补偿性原则。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也有类似的程度不同的招生倾斜。可见,配额制乃是一种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考试取才调节法。

就我国的高考录取而言,分省定额录取制度,实乃是维护高考区域公平的一种无奈之举。因为考试公平或区域公平并不只是简单的招生名额分配问题,而是一个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就业以及高等教育布局等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复杂问题,需要我们冷静、理性地审视。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大国,历史原因造成了东、中、西部地区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国家在统一高考的前提下兼顾区域公平,实行分省录取并制定一些有针对性的照顾政策是十分必要的。试想,若单纯为追求“考试公平”,按分数在全国打通录取,那么,京、津、沪等大城市的高校,很可能出现生源比例被少数几个高分省份所“瓜分”而本地生源却寥寥无几的局面;地区间经济发展的落差又必然使外省的生源毕业后滞留在这些发达城市,难以回流到本省,从而给这些容量有限的城市就业带来不堪负担的巨大压力,进而严重影响这些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而一些较落后的边远省份则很可能会重演其在科举分省定额取中制度出现之前被科举取中所“遗漏”的历史,不但会造成与发达地区之间更大的不平衡,而且会留下破坏祖国安定统一的严重隐患。我国现代高校招生史上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例如1923年北京大学录取新生,云南、福建、甘肃、黑龙江、热河、绥远、察哈尔、蒙古等省的考生,均榜上无名。可见,现代高考作为一种受制并服务于社会政治的教育考试制度,在追求考试公平的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分省录取办法就体现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高考录取中的地域不均,根源在于地域间高等教育资源的失衡。由此看来,法学界主张全国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分数线的高考改革方案多少有些“理想主义”色彩。须知,真正的平等来源于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分布,对于地区来说,如果自身没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那么名额分配上的平等还只是一个低程度的平等。在利弊权衡的过程中,相对公平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这也是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经过千年争论仍无终结的原因所在。目前存在的地域录取不均及其背后复杂的政治与社会问题,不是仅靠统分录取就能解决的,换言之,废除高校招生指标的“配额制”并不能改变这一现状。相反,我们恰恰需要通过高校招生指标分配的调整来改变这一状况。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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