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为“网购商品拆封可退”叫好

李英锋:为“网购商品拆封可退”叫好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前,人们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为此,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因为设定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的条件,且未对“商品完好”进行明确解释和界定,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因此产生很多纠纷。如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购商品拆封亦可退”,并对“商品完好”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解释,还进一步指明了不适用于“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形,无疑是给“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打了一个法律补丁,使消费者的权利更加完善,使经营者的底线更加明晰。

在实体店购物时,消费者可以查验商品,可以试用,在网购时,消费者也理当享有这些权利,而拆封是消费者查验商品、试用的前提,如果对消费者拆封的商品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的查验权、使用权就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甚至被剥夺了,消费者的其他相关权利很可能被侵犯。“网购商品拆封可退”符合消费常识,符合消费情理,有助于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权利。同时,明确“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以及其他无理由退货义务,能够有效防止经营者乱解释、乱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使经营者在退货操作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源头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网购商品拆封可退”与“商品完好”退货条件并不矛盾。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而网购商品如果只是外包装被拆封,包装内商品的外观、品质、功能等依然如新,相关配件也齐全,那么商品本身就符合“完好”的标准。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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