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强: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2)

杨子强: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2)

二、发挥征信系统作用,以市场行为褒扬守信、惩戒失信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市场行为降低守信者的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一套有效的信用信息记录和传播机制,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在境内各家放贷机构的信用情况均展示在信用报告中,放贷机构可以了解借款人在本机构以及本机构之外的信用情况,从而通过金融工具对不同信用情况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

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将影响他在所有放贷机构的借款需求,真正做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个人申请信用卡,商业银行会查询其信用记录,如果发现其有借款逾期或信用卡逾期、“止付”、“呆账”、“冻结”等不良记录时将拒绝发放。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2010年1月到2016年3月末,全国性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申请19162亿元,预警高风险存量贷款14621亿元,清收不良贷款1655亿元。

另一方面,信用良好的守信者将获得放贷机构更加方便优惠的服务。传统信贷市场中,借款人主要依靠住房、土地等实物实现信用增级,一些缺少合格抵押品但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无法获得贷款支持。应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成了借款人的“信誉抵押品”,借款人通过积累良好的还款记录,以自己过去的履约记录为将来的履约行为做担保。借款人可以依靠“信誉抵押品”获得信贷支持。

另外,《指导意见》要求政府部门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为守信者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随着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扩大,守信者除在金融领域获得便利外,也可以在一些政府部门活动中获得方便。如,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履行财政贴息项目审查、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质认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中,在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等民事活动中,已经将信用报告作为资格审核条件之一。信用记录良好的守信者将获得优先的安排。

三、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联动,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指导意见》指出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近几年,人民银行积极与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逐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同时,借助金融机构对一些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近几年,建设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企业诚信信息、环境保护部环境执法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人信息等陆续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环境保护部环境执法信息共享为例,银行通过查询企业征信报告,可以及时了解企业涉及环保处罚的相关信息,如果发现企业存在环保违法信息,将谨慎发放贷款;并且,在环保情况未改善之前企业的融资都会受到影响。根据环境保护部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合作文件,全国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信息将逐步实现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实时传送。随着这一进程的加快,银行将可以得到更加全面、及时的信息,从而利用金融杠杆工具对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约束,在震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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