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机制

京津冀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机制

——一般性案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

摘要: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日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出台 《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今后,三地人社行政部门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社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日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联合出台 《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 今后,三地人社行政部门需对案件进行跨地区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社行政部门协助调查。

《办法》 规定, 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一般由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所在地或案件受理地人社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委托方主办,案件相关地人社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为受托方协查。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协查工作需要,由三地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协商确定委托或受托主体。

《办法》 明确, 一般性案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 案情复杂的, 双方可商定完成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相关地区协查的,可启动委托协查工作: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用人单位其注册地、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发生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违法行为涉及相关地区的;本地区在查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过程中需要相关地区协助的;上级交办案件或本地区群众举报、投诉的重大违法案件涉及相关地区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报请上级同意的。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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