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文志:实践“四种形态”,党委不能当“甩手掌柜”

曲文志:实践“四种形态”,党委不能当“甩手掌柜”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进一步深化,是对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创新。当前,有的党委对落实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这是纪委的事,党委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就是落实主体责任。有的对把纪律挺在前面认识不够,只看重干部的“业务能力”,对“小问题”则视而不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敢红脸出汗,怕影响干部的工作热情;有的不敢担当,生怕得罪人,一味搞好人主义,与违纪人员谈话时,总强调是按纪委的意思办,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有的原则性不强,对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总是强调客观原因,不愿公开曝光,怕影响自己形象,甚至为违纪干部说情开脱,等等。这些片面的认识和错误的想法,阻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各级党委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履行职责的要求,也是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更是党委的职责所在。

实践“四种形态”,切实把党的总规矩立起来。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那么这个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怎么管,如何治?答案就是党章。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当前存在的一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问题根本在于各级党委尊崇党章意识不强,对党章的理解和执行不深不透,导致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管党治党宽松软。党章第37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第38条规定“党委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这些都是党章对党委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管党治党、落实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的要求。

应该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章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高度概括和凝练,是党章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的具体和深化。“四种形态”旨在通过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执纪审查等,管住大多数、教育挽救少数、惩处极极少数,为党委管党治党、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方法、指明了方向。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唤醒党章意识、树立党章权威、落实党章要求,通过践行“四种形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看住权力、管住干部,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把党的总规矩立起来,真正体现出党委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防止干部从一般性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实践“四种形态”,切实把管党治党责任担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管全党、靠全党、治全党,各级党委都在其中。党委不能将群众的反映束之高阁,不能对听到或看到的违纪问题置之不理,不能把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表现交给纪检部门托底把关,自己当“甩手掌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党委肩负着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同时也要承担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党内问责,以强有力的问责激发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纪检机关的事,更是各级党委的共同责任,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的具体体现。党委要切实把落实主体责任、实践“四种形态”当做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做到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长管长严;要把“四种形态”贯穿到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建设的全过程,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发现问题就要提领子、扯袖子,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板子、敲警钟,违纪违法案件就要公开曝光,切实发挥教育、震慑、治本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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