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生态治理需要强化法治思维(2)

吴平:生态治理需要强化法治思维(2)

法治的救济和惩罚功能有助于环境修复和生态治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生态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功能就在于对环境侵害进行有效的救济和补偿。通过建立合理的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确保污染受害者获得合理赔偿,从而责任共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除“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需要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索赔途径、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和管理规范、损害赔偿资金核定等基本问题。

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一般性政策所不具有的威慑力。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和手段,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建立生态环境法治“高压线”,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罚和制裁会起到震慑效果,从源头上有效减少生态破坏。

法治的民主与开放特性有助于公众参与生态治理

民主参与是法治的生命。法治的权威性是公众参与的保障,而民主与开放的特性又为其注入了活力。权利主张是公众参与政治的基本环节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参与决策的要求异常强烈。近年来,各地接连发生的反PX项目、高铁线路、垃圾填埋场等的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欢迎建设,但请远离我家后院(Not-In-My-Back-Yard)”,“邻避运动”频频发生,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缺乏发育成熟的社会组织运作系统,缺乏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化解“邻避”困局,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地方政府生态治理能力,建立多元化的沟通平台,从而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探索合理的利益补偿方式,使不同利益主体求同存异,依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创新性提升政务公开化程度,完善治理过程的公示,力求每一个治理阶段都实现有效沟通,从而化解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社会组织是“邻避运动”的预警者、公众权益的代言人,具有天然的社会公信力与媒体影响力。社会组织要合理引导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并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和政府沟通,充分发挥“政民桥梁”的作用,力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小不满而乱大谋”——因公众不满情绪逐渐累积而诱发群体过激行为。积极探索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本着“谁受益、谁付费,谁受损、谁受偿”的原则,让受损的少数人获得形式多样、“授之以渔”的合理补偿,努力通过补偿机制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进而助推生态治理的全过程。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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