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

核心提示:《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

从2016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其操作性具体体现为“五个明确”:

在问责主体上,明确了“谁来问”

常态化的问责,首先要明确问责的启动机制,解决“谁来问”的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靠人而不是靠制度来启动,也就是靠领导干部启动,领导有批示就启动问责。其本质体现的是人治思维,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也不严肃、不规范。

启动机制需要制度化。《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实施。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也就是说,问责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职责的重要方式。该问责不问责,是党组织的失职失责,同样应受到其上级党组织的问责。对此,《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就要追究责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以致形成“破窗效应”。

在问责对象上,明确了“要问谁”

《问责条例》第四条明确,问责对象是“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具体包括三类重点对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基本原则。而第十条“实行终身问责”,则意味着领导干部必须终身负责。

第五条强调“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对以上三类问责对象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为:“党委(党组)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不仅明确了“谁来负责”,也明晰了“负什么责”,有多大权力就得负多大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

在问责事项上,明确了“问什么”

现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问责既存在多头立规的问题,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散见于多部党内法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也存在责任内容不够聚焦,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问题。

《问责条例》以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为目标,紧扣“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剑指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这个突出问题,细化问责内容,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六个方面具体问责事项,指向清晰,内容具体。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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