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严肃规范的操作手册(2)

核心提示:《问责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作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明确了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实现了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精准化和公开化,是开展问责工作的操作手册。

在问责方式上,明确了“怎么问”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问责条例》第七条将这些问责方式整合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针对党的领导干部将问责方式规范为四类13种方式:一是通报。对通报对象,还必须批评教育、责令纠错。二是诫勉,包括谈话诫勉、书面诫勉两种方式。三是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五种方式。四是纪律处分。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

一是从适用对象上来看,明确了对组织、对个人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因此无论是党组织,还是领导干部,只要失职失责,都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问责。

二是从严重程度上来看,由轻到重。需要指出的是,以往党内法规中,多认为通报重于诫勉,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就指出,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而按照《问责条例》的规定,诫勉重于通报。因为依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这显然要重于通报。

三是从方式运用上来看,《问责条例》明确指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双处理”手段。

四是从问责决定上来看,规范了权限和程序。《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问责决定。其中明确: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zd等党的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五是从问责属性上来看,体现了纪言纪语。《问责条例》着眼依规管党,凸显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政治责任的追究,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法分开的理念,因而对行政问责、法律问责不作规定,但并不是说不追究政纪责任、法律责任,该追究同样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或法律严肃追究。

在问责执行上,明确了“保障问”

《问责条例》第九条对问责决定的落实提出了五条措施:一是宣布督促。问责决定要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二是归档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三是职务调整。涉及职务调整的,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四是检讨检查。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五是曝光公开。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便于监督,是推进问责工作的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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