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凡明: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的建构(2)

吴凡明: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的建构(2)

忠(义)孝(仁)是汉代法律的根本价值。儒家学说是以宗法道德作为基础的,其法律思想也是基于这种道德之上的。仁义与孝忠是汉代法制的最高范畴与法的根本价值指向。无论是汉初的陆贾、贾谊,还是《淮南子》,都把仁义作为法的根本价值来看待。而董仲舒通过对仁与义的不同价值取向作出明确细分,提出了“义与仁殊”的仁义之辨。从人的本质的内在规定来看,仁义又是人禽之别的标判,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之法。成人是人所追求的一般目标,而成圣是人的最高道德理想,圣人是仁义道德的化身,集聪明才智、崇高品德与丰功伟业于一身。由成人到成圣的价值追求既是社会个体自我完善的道德人格的仁义之法的实现过程,又是由个体所组成的人类社会整体的和合谐一的最终价值目标的实现过程。仁义之法是做人的终极目标,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即实现人道大同和合谐一的社会秩序。法律仅仅是治国的手段,仁义道德才是判别法律的善恶价值标准。

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融合的原理。汉代伦理与法制的融合内贯着自然—秩序原理、家国同构原理、伦理—政治原理,这三项原理是和谐之道在自然、家庭和国家中的体现。家庭的伦理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是一种等级结构,由家庭伦理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构成的等级结构沿着宗法血缘这个原点向外扩展,人的身份等级及其权利义务都会随之递减。但无论如何,维系家庭与国家和谐的人伦规范与秩序原则都没有变,家庭重孝道,国家重忠道。忠孝虽有侧重,但往往又密不可分。忠孝仁义与法律长期纠葛在一起,形成了中华法系伦理法的鲜明特征。道德渗透于法律之中,使得原本严肃的法条带有一层温情脉脉的伦理亲情;而法律进入伦理之中,使得原本柔性的伦理似乎补足了钙质而具有更为刚性的强制力量,可以有效地维系伦理秩序。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忠孝仁义与汉代法制研究”课题负责人,湖州师范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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