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实现形式(3)

协商民主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实现形式(3)

摘要: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扩大人民群众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形成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竞争民主必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

我国发展协商民主制度,一方面要把政治协商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要使得协商的精神与原则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的基础,从而在已有政治协商的基础上,发展出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和基层协商等各种协商形式,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为丰富的制度资源和广阔的政治空间。

以人民与社会为根本决定力量的现代民主政治,不管以什么形式展开,都必须经历一个最基本的政治过程,即权力委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民行使了手中的权力,受委托者合法地获得了掌握和运行人民委托给国家权力的资格。这个过程的基本形式就是选举。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选举就难免要与竞争联系在一起。竞争是民主的重要条件,但不是民主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不是有竞争就一定有民主。民主的充分条件在于:人民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拥有自主权,以及他们所组成的社会是决定国家的力量,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认同与支持。所以,概括来说,人民在经济与社会领域的自主以及由此形成的在政治领域对国家的决定权,是民主的充分条件。

竞争只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民主的全部。所以,不能是竞争决定民主,即从竞争出发来设定民主的形式;相反,应该从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来设定竞争。竞争是民主的手段,民主是竞争的目的。从民主发展的实践来看,目的决定手段,即民主决定竞争。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那种认为中国只有搞西方式的多党竞争政治才能达成民主的主张,其背后的理论逻辑就是手段决定目的的错误逻辑。民主目标的崇高性与竞争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在民主与竞争的关系上,所有逻辑起点应该是民主而不能是竞争。竞争对民主的决定作用,是在民主决定竞争的前提下展开的。如果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把这个逻辑倒过来,即从竞争出发来安排民主,那么,任何民主的成长都将是困难的,更何况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

在我国民主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竞争民主必须时刻与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把竞争建立在协商基础上。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作者为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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