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应再纠结于“起征点”调整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正式开征至今已有36年,“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也早已在2003年中央文件中明确。但时至今日,个税已有的改革始终围绕着工薪所得免征额的调整,真正意义上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没有实质性推进。很显然,个税改革不应再纠结于“起征点”的调整,而是应尽快建立以家庭为单位、按年计征的现代所得税制度,并明晰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实行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设计结构过于复杂,与国际上通行的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负的个税改革趋势不相适应。
当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共分为11类:“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并规定了每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办法。这种征税模式一目了然,便于征收,但也存在弊端,并未涵盖所有的收入方式,即不在11个税目范围的收入就都不需要缴纳个税。
而近年来,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发展,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另外,职务补助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构成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上述这些收入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无法自动地成为应税项目,这就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分类所得税制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此外,前述11个税目,由于其税率和扣除费用不同,界限比较模糊,这就为纳税人将其所得收入在不同项目之间转移创造了空间。
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近年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趋势是低税率、宽税基的税制结构。相比之下,我国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的实际税负能力考虑不够充分。例如工薪所得,目前我国对所有的纳税人免征额均为3500元,却未考虑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彼此之间差异很大。有些人处于并有可能长期处于单身状态,有些人则有家庭,且家庭成员人数也不一样;有些人需要教育子女,有些人需要赡养老人。而且,不同地区的生活水平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到纳税人的生活总成本和实际的税收负担。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