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之路怎么走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路怎么走

个人所得税作为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之一,改革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尤其是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的个税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并充分考虑各项手段、措施的可操作性,对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的优化调整、征管流程的重构等做出通盘设计。

1.“调节收入差距”效果如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也越来越明显,使得税收收入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者,近些年,个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单纯地依赖工资薪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和隐形化的特征。而个税改革由于种种原因明显滞后于这种收入格局变化,相关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和问题,使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发挥十分有限。不仅如此,个人所得税还有被边缘化的表现,其调节功能亟待优化和强化。

我国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1月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我国拟开征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14个税种”,但当时只限于提出拟开征,并未付诸实践。个税的真正实施是在1980年,其背景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外开放,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税收收益权,主要针对外国来华人员开征个人所得税。其后,20世纪80年代后期又开始对国内居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上述两税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形成了目前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其后,国家又对个税进行过几次重大调整。最近的一次调整是2011年9月1日,将个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2000元调高至3500元,并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减至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调整为3%。

根据统计数据,起征点调到3500元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原先的28%下降到不到8%。“调节收入差距”本就是个税征收的应有之义,所以就工薪收入群体而言,这种改变符合其优化原理。然而这一税改使高收入者增加纳税、低收入者减少缴税的效应却只限于工薪阶层。具体分析,首先,在总体框架上未能充分体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方向,除工薪所得之外的高收入调节机制没有建立。其次,“劫富”效应不明显,比如,将年收入12万以上定义为高收入群体,这种设置标准偏于老化,对真正的富豪征税效果不明显。再次,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济贫”效应也有限。因为改革之前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人群原本也不需要纳税,改革之后调整为3500元,对于普通薪酬的人群来说,也就是减少了几十元税负支出,但对于高薪酬人群来说,却能够节约几百元甚至更多。个税设计的初衷是调节高收入、缓解因社会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然而,2011年后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

在税制设计中,首先要考虑的便是税种的功能定位问题。传统意义上,个人所得税的最基本功能即为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然而,近十多年来,我国的个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仅在7%左右;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比重更低,仅为6%。可见,我国个税在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方面不够理想。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生产力水平和人均GDP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相对较低,大部分家庭的收入都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个人收入很难作为普遍征收的对象。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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