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喻中: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展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在应然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在专业知识与职业伦理方面,应当形成一个法律职业的共同体。但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面临着一些令人困惑的问题。在法官、律师与法学学者之间,一个良性互动的职业共同体还有待于进一步形成。

●法官、律师与学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差异

法官追求的核心目标是公正,法官希望在讼争双方之间保持一个中立的姿态,并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无论是从理智上还是在情感上,法官都不能偏向讼争双方的任何一方。

但律师不一样,诉讼过程中的律师必须服务于他的当事人。按照职业伦理的要求,律师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他的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这是法官与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

较之于法官追求的公正、律师追求的当事人利益,法学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甚至是理想化的法治。因为法学学者的常态是坐而论道,他们对法治、公正的理解更多着眼于一般规律、普遍原理。学者偏好普遍性的法治与公正,法官偏好在个案中实现语境化的法治与公正,法官与学者的分歧由此而产生。

●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差异导致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裂痕

通常说来,法学理论应当源于法律实践,应当从法律实践中提炼而成。但是,中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中国的法学理论主要是从域外传来的。20世纪初,在中国现代法学发轫之际,法学理论主要来源于日本,以及德国、法国、英国、美国。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主要来源于苏联。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流行的法学前沿理论主要来源于美国及欧洲。

但是,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却只能遵循本土的逻辑。当事人表达的诉求,只能立足于当事人的利益与逻辑。法官、律师提供的司法产品或法律服务,只有符合当事人的诉求与预期,才能得到当事人的承认,才可能把案子“办好”、“办妥”。这就是说,当代中国的法官虽然在法学院里接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接受过法学理论的熏陶。但是,法官一旦走向审判实务,就难免受到当事人逻辑的修正与限制。换言之,实践逻辑、本土逻辑会较多地影响法官的思考,法学学者的思考会较多地受制于外来理论的逻辑。两种不同的逻辑,导致了法官与学者之间的分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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