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2)

喻中:应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2)

●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加剧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裂

任何分歧与撕裂,都直观地体现于不同的立场、观点、态度。在20世纪80年代,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即使存在着某些不同的意见,但是,由于传播渠道单一,公众能够看到的观点,都是主流媒体上的观点。与主流媒体不一样的观点,只能在私人空间里交流。在这样的传播格局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不太可能引起广泛的关注。

然而,在当今的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观点或意见的发布者。而且,在这个越来越多元化的社会,即使都是法官,即使都是律师,即使都是学者,但由于教育背景不同、所在地区不同、劳动强度不同、收入状况不同、思想倾向不同、机会不同、年龄不同等等,对同一个问题的评价都会出现较大的差异。譬如,对于正在推行的法官员额制,能够“入额”的法官与不能“入额”的法官,很可能就会对这项制度改革做出截然不同的评价。这样的差异经过自媒体的传播、放大、发酵,很容易给人造成一种印象:这是一个歧义丛生的、破碎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显然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又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目标。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必要理性看待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不同声音。法官、律师、学者在某些具体问题上看法不同,可能是一种正常现象。即使是一个合议庭,在三个或五个法官之间,针对同一个案件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意见,这是一种常态。因此,针对某个特定的法律问题,法官、律师、学者之间有一些分歧,是正常的,不必过于焦虑。相反,法官、律师、学者在任何问题上都有完全一致的观点,都只有一种声音,反而是一种令人意外的现象,未必代表了一种良好的法律职业生态。有鉴于此,在法官、律师、学者之间,保持某种张力,让他们分别以自己的立场展示一个法律问题可能牵涉到的不同侧面,也许有助于中国法治的走向更加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应当把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分歧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以保障共同体内部的理性商谈、理性对话。凡事都有一个度。一个过于支离破碎的共同体,可能就已经不是一个共同体了。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如果偏激的声音、情绪化的表达、非理性的言论过度张扬,以至于理性的讨论异化成为相互之间的谩骂与人身攻击,那就滑向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演进的歧途。避免这样的歧途,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对话伦理;其二,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体制化流动。如果一个法律人同时具备两种以上的履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裂痕就会越来越小。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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