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原则在中国的实践(2)

税收公平原则在中国的实践(2)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范对高收入阶层的调整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不符合纵向公平的要求。这是由于相对于其他收入阶层而言,高收入阶层的所得来源多样,其中收入越高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高。这种多样性,使其无论是应税收入的确认方面还是各项费用扣除方面都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了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所追求的公平内涵有丰富的人权理论,主要表现在生存权对税法的要求:生存权是人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是人最低限度同时也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法律对于生存权总是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放眼世界,贫困问题、粮食问题、人口问题等等,这些是全球需要共同面对的困难和挑战。在我国,当前有7000多万贫困人口,所以今天我们强调生存权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而生存权在税法中的意义就在于确保纳税人在履行税收债务的同时免受基本生活维持的困扰和威胁。因此税法中的人权保障,首要且最基本的就是要保障人的生存权,纳税人应该享有最低生活费免于课税的权利、基本生活必需品免于征收和强制的权利。

如何在量能课税原则的引导下,完善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事关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步骤。但是,对社会的收入分配是在不同阶段中完成的,税法的功能也是有限的。

探寻税法调节分配的适度——个人所得税法完善的思路

我国存在的分配问题,需要通过调整和优化分配结构来解决。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因此,必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独特功能,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对于分配结构的调整,传统法和现代法的功用各不相同,而税法的功用更为突出;税法作为“分配法”所蕴含的分配理论,是分配结构调整的理论基础;税法具体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有助于解决分配结构失衡、分配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等突出问题。税法学的分配理论中涉及的诸多分配范畴,如分配主体、分配行为、分配权力、分配权利、分配能力、分配公平等,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均有密切关联。如果能够有效构建分配范畴体系,则整体的社会分配结构研究将会得到推进。

但是,税法主要作用于社会的第二次分配,它的作用是显著且有限的。举例而言:慈善捐赠主要实现社会的第三次分配。为促使公益性捐赠制度化和规模化,税法对其调整的基本思路是促进个人或企业更积极地从事公益性捐赠,为公益性捐赠提供税收优惠。但是,为了均衡保护纳税人、捐赠者和公共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税法调整税收利益必须有所限制,“法定限额内的捐赠准予扣除”的规定划定了政府实现第二次公平分配的边界。

为遵守税收公平原则,在借鉴国际经验和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完善应当顺应宽税基、低税率和严征管的世界税制改革趋势。横向上,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一视同仁,以体现横向公平。纵向上,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地设计费用扣除项目与扣除标准。同时,当前中国已具备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规范征管条件,将分类征收制度逐步改为综合课税制度,以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更为重要的是,为充分落实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范,需有配套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驾护航,才能使相关法律规范获得生命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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