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应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3)

江必新:应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3)

提高司法审判效益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在我们努力提高司法审判效益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司法干预经济要有明晰的边界意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司法审判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对市场经济既有可能促进,又有可能遏制。

司法应否干预经济?对此,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官不是万能的,要准确把握司法对经济干预的界线、程度和范围:一是做到能动的服务介入,又要理性地克制冲动;二是要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特别是在行政审判中,尊重其专业技术和专职素养。司法机关过度干预或可能有失专业性,都将引起非议。

司法参与公共政策,尤其是制定经济政策时要有谨慎意识。司法解释在填补法律漏洞、提高法律操作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事实上行使了一定程度的立法权。但是,司法解释的制定如不考虑经济效益,将会引发重大问题。此外,涉及不动产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都属于制定公共政策范畴,对国家经济、民生保障等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必须意识到,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基于民意;但是,司法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中独立行使判断权,缺乏民主基础,如果决断不好,则容易成为专断。

司法机关要在法律的确定性和正义性之间保持平衡意识。突破底线,意味着社会效益的根本丧失,因此只有在法律底线、法律红线内追求效益,才有可能具有正效益。需要明确,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统一在十八大前后有了认识变化。之前,一些人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质上是反对严格执法,用社会效果否定法律效果;之后,在讲两个效果的同时,明确要求:不能突破法律的红线和底线,要有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即使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事,也要用法治的方式和思维去解决。也就是说,现在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要求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前提下,使社会效果最大化。

司法审判要有摒弃机械执法、追求实质法治的自觉意识。不严格执法的法治破坏和过于机械执法的法条主义都会“害死人”。司法审判中,我们既要坚持依法办事,还要强调效益,追求实质法治,避免机械执法。适用法律时,既要依靠法律条文,还要考虑法律正义,这需要我们在对法律条文作文义解释时,还要与合目的性解释、逻辑解释等方式互通。实现合法性与合正义性兼备,严格执法和合情合理并举,实现法治的最佳效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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