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新:应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4)

江必新:应重视司法审判的效益价值(4)

提高司法审判效益的基本路径

提高司法审判效益,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有配套的制度、政策和举措。

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的高度正当化、便捷化以及时效期间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和效益。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直接影响办案效率;案件久拖未结的直接后果就是损害社会效益。如何解决?将案件繁简分流、类型化审理与单纯的扩充编制相比,更加符合效益价值。然而,我国审判程序设计尚未高度的正当化、便捷化和类型化,时效期间设置尚未足够的科学和灵活,难以实现“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效益目标。

通过科学的绩效管理方式提高全体审判效益。在司法管理新常态下,探索完善、更加科学的审判绩效制度,积极发挥引领、衡量和激励功能,就要以高质高效完成审判执行任务为目标,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切实增加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多管齐下的大和解方式提高司法审判效益。构建大和解机制可以考虑借鉴以下做法:引入其他角色取代法官进行调解,避免我国由法官主持调解导致裁判时间浪费的情形;强化对诉讼行为的评价,诉讼费用的收取除了考虑胜败因素之外,还可以将诉讼行为是否合理作为诉讼费用分担的因素。假使诉求不合理,即使胜诉亦应承担诉讼费用,包括对方的诉讼花费,进而防止诉权滥用或者乱提执行异议;调整律师的收费标准,对提早解决纠纷,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情形,应给予奖励。目前案件调解结案,律师费用反而减低的做法缺乏鼓励效应。以上种种制度创新,有利于构建大和解机制,可以提高司法审判效益。

要在自由裁量的许可范围内,法官应使裁判更加贴近效益目标。法律赋予法官一定权限、幅度的裁量空间,供其选择。如何让裁判方式、判决内容实现案结事了,贴近效益目标,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发挥能动作用。

要在法律解释的可能范围内,使法律适用更加贴近效益目标。除了一般的词义、文理解释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把握还可以依据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等方式进行。通过综合运用解释方法,力促法律适用尽可能地接近效益价值。

要在司法审判过程当中,科学实现权利资源的优化配置。立法是权利资源的初次配置,属于创制行为;司法也具有资源配置的空间,称之为二次配资。司法如何裁判,涉及方案之间的比较分析,做到在不突破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选择最优的配置方式。

要坚持裁判的正确导向,合理分配守法守信和违法失信之间的行为成本。通过个案的责任分配,降低守法守信成本,提高违法失信负担,进而教育、引导社会大众的行为选择。法律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要求法官时刻考量,所下裁判是否可能导致社会失序、有无可能产生不正确导向,从而尽可能避免负面价值产生的不良影响,避免个案正义破坏制度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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