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丨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重在实施 (3)

聚焦丨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重在实施 (3)

核心提示:社会共治在于倾全社会之力应对共同的难题,但也可能会产生多个主体相互推诿和主体之间责任不明确的现象,从而使社会共治可能陷入实施落空的窠臼。社会共治原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系统中并非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重在实施。

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的实践进路

社会共治在于倾全社会之力应对共同的难题,但也可能会产生多个主体相互推诿和主体之间责任不明确的现象,从而使社会共治可能陷入实施落空的窠臼。社会共治原则在消费者保护法律系统中并非仅具有宣示意义,而重在实施。

一是经营者义务的细化与履行。消费者和经营者是社会共治的核心和基础主体。事实上,相较于创设新制度或新模式,加强现有法律规则的细化和实施成本更低,也相对更加容易取得预期效果。在《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经营者的义务以列举、有针对性的方式对传统行业以及新兴行业进行明确规定,比如附赠商业或服务、商业特许经营、预收款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市场及场地出租方等等。当然,法律文本上的义务更要注重实施履行,如此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

二是政府治理的落实到位。在消费者保护法中,政府的地位相较经营者而言虽然是第二位的,但其监管的落实到位无疑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盾牌。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反复在强调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包括研究、制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措施,推进商品和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开展消费者教育等等。从过往的实践来看,政府治理虽然在推进,但自身职责落实也并未完全到位,因此,社会共治也同时要实现“内化”,每个主体都应当落实自身职责,自身义务的完全履行才是共治的基础。

三是社会力量的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为最重要与最核心的社会力量,其在中国近年来的消费者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并未实现预期作用。消费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对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予以强调,尤其是应当力担公益诉讼的重任,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6年4月公布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这对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同时,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也是规范经营者行为的重要力量,只有经营者行为得到良好规范,消费者的权利才能实现。大众传媒近些年成为消费者保护与维权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共治中,大众传媒更要充分发挥作用,正确引导消费者、做好舆论监督。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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