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2)

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2)

摘要: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是党的重要纪律和规矩,是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使命和任务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问题。全面加强和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和功效。

二、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必须遵循和贯彻的重要原则

请示报告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工作方式、公文形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似乎并不难。然而,真正严格执行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并非易事,需要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基础上,切实遵循和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党对各方面各领域各层级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识和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这是做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工作的根本立场和基本遵循。

(二)忠实履职、勤勉尽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担负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职责,是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主体。各方面各领域各层级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具体岗位和职责各不相同,所处的环境、面对的实际问题和情况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对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恪尽职守、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对自身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和认识,没有对相关领域政策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是难以持之以恒做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工作的。

(三)实事求是、言之有物。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当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工作、来源于生活,做到客观、准确、完整,这是保证各级领导机关作出正确判断、实施有效领导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坚决防止和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

(四)遵循工作程序。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为党工作、对党负责的直接体现,同党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密切联系。各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各级党组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对该党组有领导关系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向其所属的党组织和党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实行越级请示报告。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请示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三、正确区分和把握需要请示的事项和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有两个重要界限需要把握好。一是注意把握好“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的区别。请示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示、批准、批复或者指示的事项;而报告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询问。二者在内容上有一定联系和相似,但目的和结果是不同的,不应相互混淆、替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二是注意把握好“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区别。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只有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两个方面都不偏颇、不偏废,才能真正做到该请示要及时请示、该报告要如实报告。

《准则》明确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请示的事项均属于重大问题范畴,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作出请示。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需要请示的情形主要有:(1)涉及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包括外交、国防、军队、国家安全、港澳台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问题;(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等;(3)涉及中央文件解密、公开等事项;(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5)属于地方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但重大而又复杂敏感的事项。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均属于重要问题范畴,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报告。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需要报告的情形主要有:(1)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中央或者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研究办理、贯彻落实等情况;(3)全面工作总结、部署、安排和计划;(4)重大事件、事故、灾难、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处理情况;(5)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和异常情况;(6)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干部出差、出访、出外地、离岗休假等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准则》精神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应当请示报告事项的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时俱进地健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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