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曹建明: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清醒认识和责任担当,是我们党推动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

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们国家,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其中,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依法定罪、适用刑罚。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结合办案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通过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促进依法行政。

权力制约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在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司法活动担负着裁判是非曲直、明确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解决冲突纠纷、约束权力滥用、实现法律救济等功能,与其他监督相比,司法监督还具有鲜明特点、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司法监督由专门主体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基本途径是通过司法办案,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纠正;司法监督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程序约束,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确定的监督权限、受案范围、监督条件、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法律效力、救济途径,确保依法规范监督;司法监督以国家法律为后盾,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其结果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等等。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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