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我们要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和理解《条例》规定的重要意义。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应有之义。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基本格局中,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就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就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保证。《条例》在构建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顶层设计的同时,专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规定,构筑了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司法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督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延伸。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协调,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融合互动,并形成完整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