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洁: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历程

熊洁: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历程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这些智力创造成果包括: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等。长期以来知识产权只是治理本国事务的政策工具,严格局限在国家范围之内,直到19世纪后期这一情形开始发生变化。

从国内问题到跨国问题

19世纪后半叶,因为技术革命的推动,尤其是通信技术和交通工具的跨越式发展,人员跨国流动空前频繁,使得知识流动和传播的速度大大增加,各类智力成果在其诞生国之外被侵权、盗版的情况非常严重,知识产权问题开始跨越国界,要求国家之间合作解决。19世纪英国著名文学家狄更斯的作品广受欢迎,因此美国出版商大量印刷盗版作品出售谋取暴利,而狄更斯本人及其出版商却无法制止这样的行为。英国法律鞭长莫及,美国法律也不保护外国作者的著作权。19世纪晚期,知识产权的国际制度有了突破性进展,1883年和1886年欧美国家经过谈判协商先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以及依据这两个公约分别成立的国际局(1893年合并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初框架。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公约都没有约束力,签约国依据自愿原则遵约。

1967年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将过去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的业务进行了拓展,增加了各类服务项目。由于该组织对成员国没有强制约束力,成员国依然根据自愿原则执行其承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没有从根本上变革国际层面知识产权的治理结构。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依然是国家,管辖范围仍然是本国境内;而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问题,仍然没有切实有效机制进行约束和管理。

国家一直担任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角色,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平衡智力成果所有者与广大公众之间的关系。伴随20世纪后期全球化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席卷世界各个角落,知识和技术因为贸易和生产的全球化的发展在全球市场流动,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问题。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发生了转变,由过去国内的立法者和各方利益的平衡者,转变为国际上维护本国知识产权利益的积极活动者,这种角色转变推动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在1990年代中期实现了突破性发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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