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洁: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历程(2)

熊洁: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演进历程(2)

TRIPS:知识产权保护的革命性变化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以及技术对经济发展特别是产业、国家竞争力影响的加深,各国开始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并且重视知识产权方面保护政策发展。其中,在经济上和技术研发上占据绝对优势的美国最先转变了以往对知识产权问题漠然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在本国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并开始在国际层面推动相关国际制度的建立。1988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贸易与竞争综合法》,这一立法在历史上第一次把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关联在一起,提出使用惩罚性的贸易报复严惩他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次年,其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针对外国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特别301报告》。该报告单方面评价了美国所有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并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高低,要求其调整国内政策,否则实施单方面的贸易制裁。同样在经济水平和技术创新方面占据优势的西欧和日本快速反应,采取了和美国类似的举措,以保证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

1986年,美国联合欧洲国家和日本在刚刚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强行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通过数年的艰苦谈判,1994年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正式签署并成为后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的三驾马车之一。TRIPS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制度建设的飞跃性发展,全球层面的国际机制得以建立。TRIPS具有四个重要特征:其一,该协定有约束性的强制力,所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都有义务和责任履行该协定的所有内容。其二,该协定对各国国内政策和制度具有一定管辖权,要求所有成员国在限定期限内建立或者改革本国内部的知识产权相关机制,以达到其要求的最低标准,并有义务向理事会汇报相应成果。其三,该协定建立了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机制,争端发生后,各方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诉讼,并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四,该协定设定了旨在约束成员国行为的惩罚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可以通过贸易制裁严惩成员国的侵权行为。基于这些特征,有学者评价TRIPS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贡献是“革命性的”,它极大地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进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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