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发扬党内民主提出了总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这就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2008年,时任中央党校校长的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讲话指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党内民主有利于激发党组织的活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党组织科学决策,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出台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发扬党内民主提出了总要求,“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这就要求我们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毛泽东指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并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调查和研究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状,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实践结合起来。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调查研究是党的基本工作方法。《准则》要求:“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凝聚智慧和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怎样应对?有哪些方面的突出问题?哪些方面的工作需要加强?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把情况搞清楚,把问题搞明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价值的判断,进而为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建言献策。

切实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广大党员是党的一切活动的主体,具体表现为广大党员有明确的主体意识,具备较高的参政议政素质和能力,能够积极参与党内事务,认真履行义务,积极行使权利,从而使党的各项建设和各种活动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党内事务能够充分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准则》要求:“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新形势下,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到底存在哪些不足?如何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从哪些方面加强?如何从选拔任用干部的机制上破除党内人身依附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时代课题。

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事关党的干部选拔任用,事关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准则》要求:“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行为”。新形势下,如何把党内选举的实质性民主与程序性民主结合起来,保证选举结果代表党员群众的意愿,保证选举结果符合民意,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举上来,这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时代课题。在党内选举问题上,要深刻认识资本侵蚀政权的危害性,高度警惕资本对政权的侵蚀。特别是要吸取湖南衡阳、四川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破坏选举案的深刻教训,对整个选举过程要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责。

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党内重大事务的制度,是党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行党内监督的重要场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也是实现党内民主最为有效的实践载体。《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在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环节和具体程序。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出了问题,某个链子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个链条功能的发挥。为此,需要细化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环节和程序,确保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同一党组织内部普通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对上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监督与党内民主是一体两面,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党内监督既是党内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保障。搞好党内监督,必须建立党内民主监督的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党员民主监督的权利。《准则》要求:“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发挥好新媒体的作用,进一步扩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党员知情权;我们需要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鼓励和保护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确保党员的发言权;我们需要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根本遵循,保护好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副校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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