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梅: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再认识(2)

张冬梅: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再认识(2)

结合上述特点,未来我国进一步完善法治财政建设,形成更为完备的财政法制规范体系,就必须继续完善“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建设,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体系。

首先,税收法定与公平税制需以“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为基础的制度保障,这就必然要求在税收立法层面保证税收与税法的实质正当性。而基于税制结构与税率设计的税制改革,就是处理好纳税人权利与政府征税权力的关系,根源上也归于税法立法与修订。我国宪法第62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表明只有税收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才能保障多样化、个性化的多元主体民主参与并表达利益诉求,根本上要求税法在立法上必须实行“无代表则无税”,要求在税法立法程序中确立有关税法草案的起草、公布、意见征集、修改、听证等各步骤,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和渠道表达自己对税法草案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在税收立法全过程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因此,保障合宪的纳税人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才能实现税收法定与公平税制。

其次,公开透明的公共财政预算需以“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为基础的制度保障。公共财政预算制度是公民(纳税人)和政府间就财政收支问题达成一致的契约安排,作为公共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须经过国家代议立法机关批准方能生效。我国政府公共财政预算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以财政民主决策程序实行政府财政(主要是税收)收支活动的预算控制,体现人民主权的宪法精神。2014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体系。当前,全国从中央到地方乃至基层政府均以不同形式开展参与式公共财政预算改革,公民(纳税人)参与程度与深度不断拓展,表现为参与者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参与过程不断深入、对公共财政预算决策影响不断加大。为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纳税人)对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权,全国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公共财政预算草案形成、审批和执行全过程中确实承担监督责任与起到监督作用。这必然要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公开透明,即所谓“阳光财政”,保障公民(纳税人)对税收收入与支出全过程的知情权。因此,保障合宪的纳税人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才能实现政府公共预算的法治规范与公开透明。

2016年财法第5号文件,财政部制定并印发《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力争2020年形成较为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表明我国正竭力做到“民主财政”与“法治财政”的同步建设。保障纳税人合宪的参与权、知情权与监督权,保障纳税人合法私有财产权、合规纳税平等权与合理公共产品受益权,就是在推进权利分配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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