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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报告会(7)

四、关于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前些年,有的地方和部门出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同党内监督缺位、纪律执行乏力密切相关。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执纪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被查处的中管干部忏悔录来看,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责任不明晰、监督内容不聚焦;二是“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有效破解;三是监督体制不完善、监督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四是监督保障机制不完善、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等等。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提供了重要遵循。这几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两个责任”,严明党的纪律,推进巡视和派驻监督全覆盖,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奠定了重要实践基础。我们已经制定和修订了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依规治党已成共识,为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打下了制度基础。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就修订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提出,要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这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全会通过的《条例》,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的顶层设计,是规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监督的基本法规。《条例》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举措。比如,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强调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有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是重中之重。强调要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强调要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强调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或者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必须严肃查处和问责,等等。

责任编辑:张凌洁校对:刘玉婧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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