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3)

哈尔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3)

——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

摘要:12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黑龙江省委日前出台的《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将其运用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把尺子量到底,严肃执纪不手软

哈尔滨市在着力用好第一种形态的同时,不断探索实践“四种形态”的有效方法。如在实践第二、第三种形态过程中,坚持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综合运用两种手段,坚持执纪审查冲着纪律去,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进行精准量纪,在给予必要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组织处理或重大职务调整。

此外,哈尔滨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情节较轻、能主动交代问题的、积极挽回损失的,从轻或减轻处理;对于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拒不悔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如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某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次因私出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持有并使用两个身份证件,在市纪委对其立案调查过程中,其认错态度较好并写出检查材料,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建议对赵某某的工作进行调整。

对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影响森林生态的“烂树”,必须坚决拔除,维护“森林”生态。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先后查处了市交警支队考验处原处长侯宝光、市国资委原主任朱海等人严重违纪问题、被媒体曝光的依兰县有关部门违规批准入警问题等一批职级较高、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在干部群众中引发强烈反响。

“打虎”不忘“拍蝇”。今年以来,哈尔滨坚决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相关问题976起,处理13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94人,组织处理145人,移送司法机关27人。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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