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首反腐亦要“斩手”

岁首反腐亦要“斩手”

元旦刚过,春节未至。各地吹响了新年反腐的号角,开展了一系列反腐倡廉活动,在岁首施以高压,遏杀“四风”在年初。年关节日是人民群众看党风政风的敏感时期,守好“年关”,过好“廉关”,是开展好新年度作风建设工作的第一步。而对于我们党员干部而言,不想被“斩首”,就要敢“斩手”。

“斩手”即斩断“收礼之手”。俗话说:“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每当逢年过节,总有不少党员干部的“收礼之手”蠢蠢欲动。认为过年过节就是证明自己有“存在感”有“人气”的最好时机,生怕手伸得慢了、拿的少了、缩得快了。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之理,预示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而对党员干部而言,天理即民心所向,人欲是过分纵欲,“收礼之手”则是欲望过分放大的表现。客观上,人的物质欲望是不能完全消灭的,但斩断“收礼之手”则是要摒弃超出基本需求的欲望,没有超常的需求就不会贪婪索取。而有的党员干部却说,送礼收礼仅仅是人情交往所需,非物质利益索取,不应该遏制。但事实上,大多数贪污受贿总是包裹着“情义”的糖衣,试想自己收钱办事的时候,心中想的真的只是“还情”吗?逢年过节,气氛红火,别人也收,自己收受一点不算什么。但真的伸出手来,手心不满又怎会收回去,最后往往是越收越多,压断手臂,殊不知“侥幸是慢性的自杀”。

“斩手”即斩断“送礼之手”。有的党员干部曾抱怨,送礼是“求人办事”,是“逼不得已”,别人送了,自己不送,恐怕不好。貌似“无辜”的态度,掩饰不了贪婪的本质。伸出去的“送礼之手”,目的仍然是利益交换。“投之于木桃,报之于琼瑶”,若无“琼瑶”,何来“木桃”?送出去的东西,总是想要回报,而这样的回报往往是法理所不容的。纵观近年来落马的高官,一个“强大”的受贿者,往往是一个“优秀”的行贿者。前头“送礼之手”伸出去,后面“收礼之手”也会伸出来。“只送礼,不收礼”不意味着“干净”,“送礼之手”打破的是一个党员干部最基本的情操。古人云,“五刑不如一耻”,廉不廉看的不是刑罚,而是自己心中是否“以腐为耻”。如果自身素质过硬,成绩足够,成长进步则无需“额外加码”,“送礼”是感到自身不足的表现。送礼与收礼仅在一字之间;光荣与耻辱仅在一念之间;慎微与慎初则能一苇以航。

“斩手”即斩断“遮眼之手”。不收礼、不送礼、置身事外并不是“独善其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党的作风建设,无人能置身事外。无视意味着纵容,对于那些贪污受贿的违法事实,抬起“遮眼之手”,是怕事避事,不敢担当的表现,对于那些贪污受贿引发的违法问题,“装糊涂”也是有责任的。过去,很多贪污腐败案件之所以等“爆发”时才会被发现,原因不单在于“老虎”的隐蔽手法有多深,而在于“老虎”身边多得是“畏虎人”。群众口中的“官官相护”也由此而来。若一名党员干部能将其他党员当成“同志”,关键时刻,必定对走歪路的同志“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所谓“一叶蔽目,不见泰山”,党员干部肩上的泰山之责,不能因举手遮目而崩塌。

“三只手”是民间对小偷的俗称。党员干部两手担责,如果“多出”一只不必要的手,就易成窃国硕鼠,遭人唾弃。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将反腐进行到底。” 有时“断腕”无需斩断原有的手,斩断“多余之手”即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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