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考

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考

摘要:我们今天所说的新型社会主义“德治”观,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使“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并行不悖,共同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德治”。

在去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则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必须准确把握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充分认识法治和德治各自的独特地位和功能,而且要深刻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联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更好地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法治是他治、他律。“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人性中恶的因素是不可能单靠教化解决的,离开了有效的他律作保障,个体的自律是难以实现的,也是靠不住的。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他律,疏于监督和管理,就必然会产生腐败,这是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铁律。法治就是为了抑制和惩处人性中恶的因素,维护和增强人性中善的因素所发明的一种社会机制。惩恶扬善,正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法律的基本特征,一是它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公民而言,它是外部力量对个体进行的刚性约束,也就是他律,是一种不可违背的强制力,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违背了,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社会而言,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维护社会有序运转,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生活在二千五百多年前的孔子,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儒家思想认为,用行政命令去实施领导,用严刑苛罚去整治民众,民众虽然会因为畏惧而求免于处罚,但是却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在内心中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甚至想方设法去钻法律的空子,一犯再犯,从而陷入邪恶的深渊。用仁德去引导民众,用礼乐去教化民众,民众就会有廉耻之心,而且会收到人心归服的效果。

德治是自治、自律。“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一个人的进步,是修身克己、弃恶扬善的结果。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提高,也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弃恶扬善、革故鼎新的结果。德治着眼于弘扬人性中善的因素,强调教化在人格塑造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教化是使人弃恶扬善,强基固本的基本途径。孔子的仁爱思想最可贵的价值,是并不仅仅主张以孝为本,亲亲为大,而是抓住“孝”这个根本,对人进行教化,使人超越自我,实现从亲亲到爱人,再到爱天下万物的人生境界升华。这种博大的人文情怀,正是孔子学说、中华文明的精华所在。马克思曾经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是与非、好与坏、荣与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基本范畴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价值观、习惯和传统,从而引导人们对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事物、思想和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道德并不是超自然的、先验的或主观自生的东西,而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又对社会存在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还是对于一个人来说,道德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它是人类前进的目的地;作为一种思想境界和内在力量,它是人类前进的“发动机”;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是人类前进的方向盘;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人类前进的交通警。因此,我们说德治既是治国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恰如其分。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其作用与表现是各不相同的,否则它们就没有必要作为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而存在。如果说道德在本质上属于自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扬善”,那么法律在本质上属于他律性规范,其功能重在“抑恶”。道德作用的发挥最终靠行为主体的内心信念、道德观念和良知,即道德只对讲道德信奉道德的人起作用,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观念的人则很难发挥作用,一个无任何羞耻心、良知感、善恶观的人,即使面对纷至沓来的批评、遣责仍会我行我素。因为社会不可能强迫人们遵从道德,更不会采取外在强制措施去惩罚违反道德的人,所以道德只能约束具有善良意志的“善人”,而对那些没有任何道德意识、恶贯满盈、良知丧失殆尽的“恶人”是很难起到规范作用的。这就是“德治”的局限性。

“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及深化,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家思想精华,又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为核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原则,以法律的至高无上权威为根本要求,以监督制约为内在机制,以自由平等为理想追求的法治。使得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

依法治国必须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今天所说的新型社会主义“德治”观,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使“德治”与“法治”互相补充,并行不悖,共同维护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德治”。

作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饶琼娟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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